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或称为“厂商”,即供应商品的个人或法人。一个门店的供应商以500~700家为宜。供应商过少则供应链受垄断,容易产生弊端,不利于新一家;但供应商过多则采购量分散,采购价格没有优势,且订单处理程序复杂,流通费用过高,同样不利于新一佳。供应商可以是农民、生产基地、制造商、代理商、批发商(限一级)、进口商等,应避免太多中间环节的供应商,例如:二级批发商、经销商、皮包公司(倒爷)、或亲友所开的公司。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68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