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绕道”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今年以来,市场上出现多起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相关行为涉嫌“绕道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引发市场关注。日前,证监会对此作出回应,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形式规避减持限制,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相较于中小股东,大股东、董监高等拥有更多的持股信息优势,而且对上市公司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对大股东、董监高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三类主体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大股东等主体主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三种方式减持。对于三种减持方式,监管部门均有限制性要求,如预披露、限制减持比例等。比如,其在减持股票时,要满足信息披露特别是预披露的要求,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还要满足减持额度的规定,比如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等。对大股东、董监高等的交易行为进行限制性规定,对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关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上市公司至少公告股东离婚分割股份案件8件,离婚后计划或实际减持股份案件9件,去重后共15件。其中10件的离婚股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或一致行动人。这些减持行为引发了相关公司股票价格波动,不利于市场稳定。面对市场中一些大股东、董监高试图以离婚、解散清算、公司分立等方式规避减持限制的行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扎紧篱笆填补制度漏洞,很有必要。目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明确,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也规定,减持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监管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敲响了警钟。上市公司的领导者应多将心思放在公司经营质量上,莫动“绕道减持”的歪脑筋。大股东、董监高无论借助哪种形式,使股东身份发生什么变化,都无法改变被分割股份的本来属性和原来所受的限制,都需要承担原主体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绕道减持”可以休矣。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46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