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盒经营全国规范来了:不得向8岁以下儿童卖盲盒 这些商品不能以盲盒形式卖
“盲盒诱导食品过度消费”“活体宠物盲盒”“无人认领行李箱被当盲盒售卖”……这几年,万物皆可盲盒的潮流下,盲盒乱象也逐渐增多,现在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来了。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盲盒经营画出红线,推动盲盒经营者加强合规治理。其中提及对于不适宜进入盲盒领域的药品、医疗器械、活体动物、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同时对盲盒销售对象的年龄作严格限制,要求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并要求盲盒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为规范盲盒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指引》具体从如下四个方面予以规范:制定负面销售清单。《指引》第五条指出,对于不适宜进入盲盒领域的药品、医疗器械、活体动物、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化妆品、食品,作出限定性表述。明确信息披露范围。《指引》第九条要求,盲盒经营者应当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鼓励建立保底制度。《指引》第十一条指出,鼓励盲盒经营者通过设定抽取时间、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等方式,引导理性消费;鼓励盲盒经营者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指引》第二十三条指出,对盲盒销售对象的年龄作严格限制,要求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要求盲盒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解决未成年人消费争议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模式包括距离、内容等进行具体规范。另外,《指引》第七条指出,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而在第八条,《指引》强调,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相同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在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方面,《指引》第十七条明确,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是,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该系列内商品清楚确定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同时,《指引》第二十一条强调,盲盒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歪曲历史、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恐怖暴力、宗教极端、民族歧视、分裂国家等法律法规禁止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针对餐饮品牌销售盲盒引起的食物浪费现象,《指引》第二十二条指出,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附赠其他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遵守《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指引》对“盲盒”进行了概括定义,并指出,是否属于盲盒,容易存在认知上的模糊地带,需要结合实践予以判断。比如,食品仅外包装不同随机发货、食品成分确定但形状不同随机发货等等,不足以让消费者对随机发货抱有额外期待的,不宜认定为盲盒。需要说明的是,《指引》虽然未对食品、化妆品作出完全禁止性规定,但食品、化妆品与消费者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安全风险较大,为此,《指引》专门强调经营者要充分履行注意义务,避免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带来安全和浪费等方面的风险。《指引》积极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自我合规经营水平;鼓励盲盒经营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自律准则;支持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另外,盲盒经营涉及多领域、多行业,对于《指引》中提到的内容以及盲盒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执法职责。《指引》通过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动盲盒经营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努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消费者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澎湃新闻)盲盒新规官方解读盲盒经营问题凸显须建立引导性规范措施■“盲盒+”商业模式迅速发酵却问题频发盲盒经营模式主要集中在潮流玩具领域,随着“盲盒+”商业模式迅速发酵,通过盲盒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领域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盲盒经营过程中的过度营销、信息不透明、虚假宣传、“三无”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也逐渐凸显,需要予以规范引导。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规范引导角度出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盲盒经营行为特点制定本《指引》,以期推动盲盒经营者增强自律意识和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盲盒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指引》注重规范引导、问题导向、价值导向和社会共治。《指引》通过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动盲盒经营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努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消费者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保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指引》针对的几个重点问题:一是关于盲盒的定义。出台《指引》,意在引导规范经营者减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盲盒经营中的射幸属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盲盒经营属于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具体形式复杂多样。比如,食品仅外包装不同随机发货、食品成分确定但形状不同随机发货等等,不足以让消费者对随机发货抱有额外期待的,不宜认定为盲盒。需要说明的是,《指引》虽然未对食品、化妆品作出完全禁止性规定,但食品、化妆品与消费者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安全风险较大,为此,《指引》专门强调经营者要充分履行注意义务,避免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带来安全和浪费等方面的风险。二是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盲盒经营模式虽然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特点,但不能以“盲”为借口回避本应承担的义务。《指引》明确了盲盒经营行为需要公示的信息,强调了盲盒商品本应公示的相关信息;同时,明确了不得实施虚假宣传、操纵抽取概率等行为。三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鉴于盲盒IP文化生态与商业消费逻辑,对消费观念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正确价值观的养成存在较大影响。为此,《指引》对盲盒销售对象的年龄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指引》还要求盲盒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模式包括距离、内容等进行具体规范,推动净化学校周边消费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407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