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 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10月27日,畜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我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拟完善畜禽遗传资源和种畜禽管理相关规定,完善有关扶持政策规定等。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畜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修改完善。突出鼓励支持畜禽养殖生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做好质量安全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的内容;将相关条款中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改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明确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违反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法已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对在畜牧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根据相关改革要求,完善有关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制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在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上,授权国务院可以对批准机关作出特别规定。完善有关种畜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明确只有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新建种畜禽场才可以通过提供省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说明文件的方式申请进口种畜禽。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提出,建设畜禽养殖场要符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本地区畜牧业发展要求。同时,应遵守有关生态环境、动物防疫、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规定,建议畜牧法对划定禁养区域可作衔接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修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同时明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建议结合现行法规定,并与草原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增加促进草畜平衡具体措施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有的部门提出,牧区牛羊等家畜保费补贴制度只是牧区家畜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建议将“保费补贴制度”改为“保险制度”。有的部门提出,目前执行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已包括草原畜牧业发展补贴政策,建议对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采纳上述意见,完善相关表述。(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李秀萍)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234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