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首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政策
据海关总署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9月1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简称税委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6号),公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对排除清单中的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一年),不再实施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第一次排除清单商品(分为两个清单实施)涉及了农牧业生产、石油化工、原料药、医疗器械等领域。2020年9月14日,税委会再次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8号),对附件所列第一批第一次排除全部商品,税委会公告〔2019〕6号规定的排除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2018年7月6日以来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有批次加征关税。具体排除商品清单及申报商品编号详见附表。单独进口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第一次排除清单商品,企业按照附表商品编号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排除政策,无需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相关规定申领排除编号。答:第一批(500亿)和第二批(600亿)排除,是按照《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税委会〔2019〕2号)有关规定开展,在相关排除期限内,所有企业进口纳入排除清单的商品均可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符合条件的还可以退还加征税款。市场化排除,企业需要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先向税委会提交排除申请,税委会核准后,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同时,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总署公告〔2020〕36号)办理相关进口手续。转自:新京报网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96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