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修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
(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
(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重新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953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