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明年3月起在深圳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8月26日获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9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有关情况进行解读。据介绍,本次立法总体思路是引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激励个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防止恶意逃债。根据《条例》规定,深圳将成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承担破产办理中的行政事务。《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限制债务人行为。一是限制消费行为,规定了八种禁止消费行为,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二是限制职业资格,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三是限制借贷额度,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据介绍,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即考察期。《条例》规定考察期为三年,考察期间,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如果违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同时,第九十七条列举了八种不得免除的债务,第九十八条列举了六种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此外,条例建立了鼓励提前清偿债务制度,第一百条规定了三种视为考察期届满的情形,即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豁免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为其保留的财产。《条例》在对债务人行为进行限制的同时,参照美、英等通行做法,采取规定财产类别加封顶数额的模式。条例列出了七种豁免财产类别,同时规定,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一段时间内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租房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生活资料。为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条例》也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债务人违反条例规定,存在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七种行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自:羊城晚报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90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