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农业生产事故的有效办法
规范处理农业生产事故,需要做大量工作,主要抓好“五关”。
1、把好立案受理关。农业生产事故多,但不是所有的事故农业部门都可以立案受理。关于这一点,分管领导要把好立案关。单纯的农资纠纷引起的事故,如果引起该事故的农资是农业部门有权监管的,应及时受理,反之则告之其向工商部门投诉,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民购买农资用于生产的属于消费者,可适用消法,并且消法对保护消费者有利,工商部门有专门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对于环境污染引起的事故,新《农业法》第66条规定可以由环保或农业部门调查处理。对于农业部门来讲,应尽可能告诉投诉者向环保部门投诉,因为环保部门对污染的检测及处罚力度都比农业部门强。当然,如果有可能,最好二家联合处理,这样社会效果会更好。
2、做好调查取证关。证据是事故定性的依据,也是调解事故的依据。做好了调查取证工作,就为下步事故鉴定与事故调解工作打好了基础。实践证明,取证关做得越好,后面的工作就越顺利。取证关主要做好以下工作:做好相关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制作事故现场笔录或戡验笔录,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复印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凭据、台帐,抽取事故样品如农业投入品、水、土等。
3、组织事故鉴定关。如果受理的事故属于必须经过鉴定才能确认事故原因的,应做好组织事故鉴定工作。关于事故鉴定工作,省厅已有专门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应把握好下列事项:一是通知当事人及时提出事故鉴定的申请。事故鉴定的时效性很强,不能等当事人申请,而应及时将申请鉴定通知书送交当事人,并让其签名,告之其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否则不予组织鉴定。二是确定鉴定费用问题。这是个难题,因为农业部规章只规定当事人承担费用,但鉴定费用标准、谁收取鉴定费等实际问题没有解决。关于鉴定费用标准问题:该局规定局内专家作鉴定人不收费但年底考核给予一定考虑,省、市专家酌情付费。关于鉴定费用收取问题:当事人支付鉴定专家的费用,该局一般不直接收取,而让申请人先交有关乡镇,然后支付给有关专家。关于申请人不肯预交鉴定费用问题:除非出于公益需要(如执法等),如申请鉴定一方不肯预交,告之其不予组织鉴定,后果由其承担。三是鉴定结论告之问题。鉴定结论应送达当事人,并交当事人签名。鉴定结论送达时还应明确告之其提出异议的期限等。
4、组织事故调解关。对受理的事故,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组织调解事故,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坚持尽快调解。农业生产事故不同于其他纠纷,决不能拖,今天可以处理的事情绝对不能拖延到明天去办。二是坚持自愿调解。调解必须自愿,不能强迫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自行提起民事诉讼。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由事故双方及组织调解人签名。三是坚持依法调解。每次调解必须有记录,最好制作调解笔录,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应让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矛盾较大的事故,调解时最好有二个人。
5、使用规范文书关。处理事故所做的工作,应尽量让其体现在纸上,并将这些工作装订成册,归档存放。为规范处理农业生产事故,局专门起草了8种格式的文书,以供执法人员处理事故时使用。这8种格式文书是调解申请书、调解通知书、调解协议书、终止调解通知书、事故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事故受理呈批表、事故结案报告、授权委托书等。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85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