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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