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检查下你的广告!这一大波都被罚了
今年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扎实开展系列广告专项整治,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640件,罚没款906.6万元。为弘扬法治精神,发挥教育警示作用,现公开曝光10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件。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望广大消费者加强甄别防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各类虚假违法广告。当事人通过网站发布的食品及日用品广告中含有“抗癌”“用途:鼻炎、口腔炎、牙周炎、皮肤病、泌尿系统疾病、脚癣、湿疹”“烧伤,烫伤,小伤口出血,止血消炎效果特别好”等内容,使用医疗用语,其网站发布的公司照片也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三)、(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0年1月,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5万元。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潍坊市顶级滨水社区”“前往区政府、人民医院和植物园仅需5分钟”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20年6月,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当事人通过网站发布的广告中含有“中国成立较早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海关授权备案的专属机构”“为万余家企业、科研机构、政府用户提供服务”等内容,上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2020年4月,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99万元。当事人利用微信发布的广告中,将中国国旗以九宫格的形式分成九张图片,每张图片配上该公司相关活动内容。此外,当事人经营场所活动舞台也使用了“五星红旗”等图案进行广告宣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0年1月,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当事人通过宣传彩页、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不含任何西药成分,对人体没有任何副作用”等内容,使用了药品安全性断言用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0年5月,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当事人利用网站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高效性可永久地调理疾病”“降低心脑血管的发病率”“能抑制肿瘤生长和转移”“促进了干细胞分裂”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0年6月,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2万元。当事人通过店堂展板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与药品说明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描述不一致的内容,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也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0年4月,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解决了人体衰老问题”“对癌症、白血病等疑难病症的辅助治疗作用”“使慢性病自然康复”“能抑制肿瘤生长和转移,防止肿瘤复发”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0年3月,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食品广告含有“滋阴补血,降胆固醇,预防癌症,补益心脾,养血安神”等医疗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0年7月,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当事人未取得兽药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批文,利用网站对外发布的兽药广告中含有“疗效显著”“一定有让您满意的疗效”“不会有任何副作用”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0年7月,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1万元。转自:山东市场监管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8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