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有哪些告知义务
长沙珂信肿瘤医院提示:医疗告知义务是医疗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就是履行合同义务。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人员,我们称为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是病人,在此称为患方。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首先,合同对医疗机构而言,要求其有义务对患者进行详细诊疗、告知治疗方案、医疗风险、取得患者同意并进行治疗、保密义务、制作诊疗记录及报告义务等等。其次,合同对患者而言,其有权利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方案、内容、方式,并承担支付医疗报酬的义务。同时患者也有将其实际信息、身体状况如实向医师陈述的义务。所以说,医疗告知义务是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一个方面。此外,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其要求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内容就不同,所以告知义务的内容也随着具体的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而不同。医疗服务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健康检查合同、实验性医疗服务合同、其他性质的医疗服务合同。 一般医疗服务合同是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一般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健康检查合同,健康检查合同是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方对相关项目予以检查的合同。实验性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合同。其他性质的医疗服务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医疗服务合同的范围已大大超越了以诊疗为目的。例如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安乐死等。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也决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性。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包括:合同可依强制缔约而成立、医患间约定合同内容的地位不对等性、医方尊重患者的决定权等。 原文链接:https://shuzhiren.com/post/703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