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的法定内容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未经检验检疫或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出口食品报检时随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648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