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实行集中公休的探亲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交通部《关于实行集中公休制船员享受探亲假、法定节日假待遇可题的通知》对船员实行集中公休的探亲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凡船员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享受探亲假范围条件的,每年除执行52天公休假外,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船员的探亲假与公休假期一般可以合并一次享用。根据情况也可分两次享用,但旅费只能报销一次。二、船员每年除享受52天公休假外,另享受国家规定的7天法定节曰假。在法定节日内如因生产运输需要不能休假时,应按国家规定的节日加班办法,发给加班工资。三、船员每年集中使用的52天公休假和探亲假日,原则上应在当年内组织轮休完毕。如因生产运输特殊需要(限于少数船员),当年不能休假时,在第二年内必须保证给予同等时间的休假,过期不再补休。在安排的时间内本人不愿休的,一律不予补休。四、部属各一级企业事业单位按此规定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并报部备查。至于各地方航运单位的具体执行问题,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据情确定。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64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