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和 规划?
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海域使用管理法》赋予的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职能。
2.《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及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职能。
3.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洋与渔业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有关项目论证、技术推广、病害防治等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本市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利用规划、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与有关部门合作组织编制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对海洋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依法监督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参与审批并监管海洋、海岛(含无人岛)、海岸带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开采海矿、海砂、海洋油气和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海上人工构造物设置项目。
(三)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协助市有关部门制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四)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负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制定渔船、渔机、网具的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指导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五)负责渔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工作;负责渔港、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品市场、休闲渔业、现代化示范园区的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络、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减轻渔民负担工作。
(六)研究制订海洋与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指导海洋与渔业教育及标准化工作,组织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
(七)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协调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和外资利用工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海洋经济与渔业产业的统计、信息工作。
(九)负责和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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