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养殖业 怎么申请国家补助
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畜牧业发展的精神,充分调动规模养殖户的积极性,加快畜牧业养殖方式转变,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畜牧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根据农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牧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从事畜牧养殖业的生产单位,包括养殖小区业主、养殖场主、养殖农户、畜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三条 畜牧资金补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农户自愿。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农户自愿实施畜牧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二)民办公助。畜牧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由农户自主投入自行建设,畜牧资金适当补助。 (三)先建后补。农户按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要求建成养殖场(小区)后,经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抽查验收、汇总,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条 申请畜牧资金补助条件。 (一)养殖规模达到以下规定标准: 1、生猪:单个农户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出栏商品猪5000头! 、肉牛:单个农户年出栏1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以上。 2、肉牛:单个农户年出栏1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以上。 3、奶牛:单个农户存栏1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存栏奶牛50头以上。 (二)畜牧养殖符合畜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牧良种、圈舍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等达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规定要求。 第五条 畜牧资金补助标准。对符合畜牧资金补助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农户一次性补助: (一)生猪每头补贴20元; (二)肉牛每头补贴300元; (三)奶牛每头补贴500元。 第六条 农户申请畜牧资金补助应向所在区县(市)农业(畜牧)局(中心)提交下列材料,需要保密的由农户注明: (一)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申报表(见附表);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建成证明材料。 第七条 畜牧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持规模养殖场(小区)建成证明材料向区县(市)级农业(畜牧)局(中心)申请,按要求填写《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申报表》。 (二)区县(市)级农业(畜牧)局(中心)组织对农户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和现场建设情况进行初审,经审核、签字、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签章,再报送市农业局。 (三)市农业局对各区县(市)申报的《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申报表》进行综合汇总、抽查复审,汇总全市畜牧资金补助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查后,由市财政局在每年5月或11月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畜牧规模养殖建设及验收标准,含畜牧良种、圈舍建设、粪污基础设施、验收办法等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区县(市)级农业(畜牧)局(中心)和财政局应当加强畜牧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必须及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后建成达标的养殖农户。 具体的可向重庆市政府信箱留言询问当地细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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