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政府办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龙政办〔2016〕66号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龙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海事部门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清洁、维护船员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港航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42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6〕6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港航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加快海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海事职能作用,现就支持海事工作提出如下措施:一、改善沿海通航环境(一)优化港口规划布局。港口布局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充分考虑通航安全要求,优化港区功能划分、水域布置、水工项目选址和建设规模。统筹考虑商港与渔港、沿海海上旅游区、红树林保护区和传统养殖捕捞区的发展关系,规划预留充足的深水航道和锚地,并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液体化工、LNG等危险、敏感码头项目要合理规划,充分预留独立锚地和航道建设空间和相应的富裕安全距离,促进港口资源和岸线资源效益最大化。(二)加大通航环境建设力度。充分发挥龙海沿海天然良港的先天优势,深度挖掘深水岸线的后发潜力,坚持“深水深用”原则,加快推进石码港区3000吨级航道、后石航道二期等航道及配套锚地建设和验收,以及后期的日常维护,同步推进航标配布,全面提升航道通航能力和保障水平。市财政每年适当安排用于沉船沉物打捞的专项资金,海事部门同步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组织好航道、锚地、码头前沿碍航的无主或历史遗留沉船沉物打捞工作。(三)提升港口通航效率。海事部门要充分利用漳州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交通、组织和服务功能,进一步维护重点船舶的通航秩序;口岸查验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以及生产调度部门应建立电子口岸信息平台和协调互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同时,加强海上交通流的组织和管控,充分利用潮汐自然资源,不断提升港口通航效率。根据龙海港口经济发展需要,加大各港区码头泊位的开放验收工作,继续深化24小时通关承诺,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煤电油等重点物资运输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通关手续,促进龙海服务海上便利运输能力达到漳州乃至全省前列。二、提升海事监管能力(一)完善海事监管设施布局。推进我市海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支持岸线审批办公用房建设,提升龙海市海上应急指挥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与港口发展及口岸开放需要相适应的大中型海巡船艇、业务用房等配套监管设施设备。各级各部门在以上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和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海事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维护及海事搜救或其它经费支出。(二)加强海事机构设置及队伍建设。海事部门要根据龙海港航经济发展和口岸开放开发需要,进一步优化海事基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各级各部门应配合促进龙海海事机构设置及编制量与海上安全监管服务需求相匹配。三、营造良好航运业发展环境(一)促进航运要素集聚。各级各部门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知名航运经纪人公司、船舶管理公司、游艇公司在龙海设立机构,打造与国内水平接轨的航运交易、金融、保险、船舶融资租赁等产业,培育航运经济新增长级;要为我市海船建造、检验、登记等提供技术指导和便捷服务,推动九龙江口船舶修造聚集区、毅宏游艇工业城的发展。(二)优化船舶运力和结构。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政策,提高补助资金审批和发放效率,鼓励符合条件的砂石运输船等船舶提前报废,引导砂船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对达到报废船龄的船舶不予办理船舶营运证,强制退出市场,淘汰落后运能。四、支持船员产业发展(一)推动船员产业发展。贯彻落实上级扶持船员产业发展措施,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促进船员培训机构、服务机构转型升级;吸引劳动力从事船员职业,实现辖区船员队伍和船员劳务外派输出规模扩大。(二)规范船员服务市场。加强对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的规范和引导,构建良好的航运市场环境;规范船员任解职登记,加强船员违法记分,强化船员安全宣传教育,提升船员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推行船员业务网上审批,配合证书邮寄送达,实现船员证书无纸化签发。五、提升海上应急反应能力(一)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海上搜救中心架构,尽快建成我市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并将搜救分中心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逐步在后石等重点港区设立海上应急救援基地、救援船艇停靠点、海上应急救援待命点;参照上级《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探索建立海上搜救奖励补偿机制;加强海上搜救应急演练,强化搜救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搜救应急反应能力,海上人命救助成功率达到93%以上;按照《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要求,逐步将海上搜救经费纳入预算,安排临时性应急资金,可采用一事一报、个案处理审批的方式,保障海上搜救需要。(二)加强海上防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落实《福建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方案(2016-2020年)》《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5-2020年)》和《漳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5-2020年)》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开展辖区危化品码头安全条件审查,定期检查港口安全设施及作业能力;海事部门应加强对危化品船舶适装性把关,加大危化品船舶航行秩序监管和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从事危化品装卸、存储的港口码头企业应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服务港航经济健康发展(一)坚守航运健康发展安全底线。各级各部门、有关企业在水上生产安全中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坚守“红线”、不碰“底线”。危险品码头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不得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港口水工项目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不得建设,码头泊位未达到交工验收条件的不得试运营,船舶等级超过通航条件的不得进港,危险品货物水上运输未达到安全要求的不得生产。加大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投入,乡镇要完善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限期整改。(二)深化海事监管模式改革。海事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出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上级下放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查验等审批项目,推动海事监管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提升船舶运营效率;加快海事电子政务建设,将海事行政许可业务、航运安全技术服务等进行整合、简化,实现海事业务架构集约化、便利化重组;支持沿海港口口岸对外开放,持续优化口岸通关环境,积极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在口岸实行7天24小时服务制。(三)建立健全通航安全联合执法机制。口岸办要牵头建立由水利局、环保局、海事、港口(航道)、海洋渔业、公安边防(海警)和交通等相关涉水单位共同组成的通航水域联合执法机制,按照“统一指挥、联合行动、资源共享、密切配合”的原则开展执法,加大对辖区水域内“三无”船舶及非法养殖捕捞、非法采运砂、非法客渡和随意倾倒废弃物等影响通航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治力度,确保通航水域安全畅通,联合执法机制的建立及实施情况纳入对地方乡(镇)场的综治平安绩效考评。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0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5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