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海市加快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产业协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财政所(财税办)、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产业协同发展,经研究,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龙海市加快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产业协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龙海市财政局龙海市商务局2016年6月29日附:龙海市加快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产业协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龙海市加快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产业协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加快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协同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13〕2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快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协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龙海本级财政安排加快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协同发展的专项资金和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进行专账核算。不得用于部门人员工资或补贴、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等非项目支出。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办法。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一、商务局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协同发展的若干意见》(漳政综[2015]67号)和《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产业协同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6]15号)精神,以及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计划。对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商务局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市商务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绩效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对加快电子商务园区建设的奖补;二、对传统企业触网升级的奖补;三、为农服务电商的奖补;四、对推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奖补;五、对社区电子商务应用的补助;六、对打造优质高效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和支付体系的奖补;七、对引进、培育优秀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人才的补助;八、对完善物流快递末端服务体系的补助。九、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申请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协同发展的若干意见》(漳政综[2015]67号)和《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产业协同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6]15号)规定的要求。二、申报省级农村示范县项目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福建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创建工作的要求和龙海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三、项目申报单位依法在龙海市行政辖区内(不含台商投资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四、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第九条每年6月底前,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申报指南下发通知组织申报。第十条申报单位应提供的资料一、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二、所有涉及电子商务交易额数值认定的,企业均需提供市统计局出具的企业通过正统网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情况证明。三、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真实性声明。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五、各分项目申报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详见每年组织申报的申报指南。第十一条申报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的资料:一、申报单位应填写《龙海市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市)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二、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三、项目建设的有关票据票证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不含15个乡(镇、场)运营服务中心(含乡镇分仓)和村级服务站点宣传推广项目以及典型示范村级服务点推广。四、农村电商人才培训项目的,须提供有资质培训机构的有关资料、开展人才培训的有关材料(如参加人员签到单、授课老师名单及授课费用签单等)。五、村级服务站点宣传推广项目、典型示范村级服务点推广项目,需提供市商务局根据评比办法确认对象的相关材料。六、15个乡(镇、场)运营服务中心(含乡镇分仓),需提供由市商务局负责选址所确认的相关材料。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条申报程序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建设项目完成后,要将项目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以及项目申报资料报送市商务局初审汇总的同时,报送一份市财政局备案;由市商务局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专项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第四章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评价第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等有关原始材料,以备核查。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凡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至2020年12月31日。附件一:龙海市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市)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1附件二:龙海市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市)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2附件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龙海市财政局龙海市商务局2016年6月29日附件1:电子商务示范县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电子商务示范县专项资金申报表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52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