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情形下,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卢梦谦)截至目前,广州共有网约车聚合服务平台17家,日订单量占比越来越大,使用聚合平台打车已经成为市民广泛使用的一种出行方式。近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服务经营行为的通知发布。《通知》明确,聚合服务经营者是指依托具有技术和用户流量的互联网平台,为网约车企业、驾驶员、乘客提供网约车线上服务,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电商平台。并且,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3项经营许可。同时,《通知》要求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并且,鼓励每个月核验更新,有条件的,可实时核验。《通知》明确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规情况的应当暂停为其提供聚合服务,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检查及采取措施情况。《通知》明确了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不能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的交易、价格等进行排除、限制竞争以及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应落实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要求。《通知》明确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并明确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情形。具体来看,《通知》要求,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乘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难以向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进行追偿时,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乘客维护合法权益。聚合服务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约车企业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乘客要求聚合服务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卢梦谦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437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