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将于8月10日起实施
7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8月10日起实施。《规定》以小切口立法,不分章节,共十二条,为保护生长期粮食作物提供法治保障。《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的生长期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明确适用规定的粮食作物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为了压实各方保护职责,《规定》明确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粮食作物生长期的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财政补贴、信贷支持、农业保险、科技支撑等政策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政策措施,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技术、服务、管理等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任务。为了防止割青毁粮,依法青贮饲料,《规定》规定: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田间管理,抗旱排涝,及时开展病虫草害防治,不得违法在耕地上开沟、挖塘、造林,损毁粮食作物,不得违法割青毁粮。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进度与粮食生产茬口衔接,最大限度保障耕地种粮效益。除用于青贮的密植小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青贮饲料应当以秋玉米等秋季作物为主。确需青贮下一年春夏季大麦、燕麦、黑麦、密植小麦等其他春夏季作物的,应当备案。区分情形,稳妥处理,杜绝“一刀切”,对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作物达不到正常产量的,可以青贮作出例外规定。为了强化粮食生产保障,《规定》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生长期粮食作物的用水、用肥、用药等技术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生长期粮食作物的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割青毁粮行为有权举报投诉。《规定》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转自: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37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