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首月效果明显 全国新设市场主体增长19.3%
近日举行的市场监管总局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透露,《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首月,全国新设市场主体295.0万家,同比增长19.3%。《条例》实施后,新旧登记制度衔接顺畅、过渡平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更加便捷高效,为进一步稳定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了积极政策信号。《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法治保障。杨红灿介绍,《条例》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带来了六大方面的改变。一是材料更加精简。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目前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类文书已由25个压减至16个,审核类文书由34个压减至18个,通知类文书由37个压减至14个,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等6项证明材料,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大幅减少,大幅降低了市场主体登记成本。二是服务更加提升。《条例》将原“受理+核准”流程合并为登记确认流程,取消受理环节,以当场登记为原则,以不当场登记为例外,特殊情况最长6日内办结,为各地提高登记效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供了制度基础。三是退出更加便捷。《条例》将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上升为法规,适用范围扩大至各类市场主体,公告时间由45日统一压缩至20日。四是歇业体现温度。《条例》首次设立歇业制度,让有经营意愿的困难市场主体主动暂时“休眠”“停机保号”,既可以合法降低运营成本,又能够保留字号、商标等合法权益。五是迁移更加简便。为便利市场主体迁址经营,《条例》规定市场主体跨登记机关辖区迁址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六是撤销更加高效。《条例》首次规定了冒名登记等虚假登记的查处程序、法律后果及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措施。收到当事人撤销虚假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对调查属实或者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撤销相关登记,处以罚款、吊销经营执照等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再次申请登记,进行3年的行为限制。(记者佘颖)转自:经济日报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36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