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20年投资收益超1100亿元
9月14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其官网发布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运营年度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总额13950.85亿元,负债总额1506.27亿元(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中形成的短期负债),权益总额12444.58亿元,其中:直接投资4700.06亿元,占比37.77%;委托投资7,744.52亿元,占比62.23%。截至2020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权益总额12444.58亿元,其中:委托省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权益12312.05亿元(包括委托省份委托本金10457.93亿元,记账收益1834.26亿元,风险准备金19.86亿元);基金公积0.19亿元(主要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浮动盈亏变动额);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基金132.34亿元。单就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1135.77亿元,投资收益率10.95%,其中:已实现收益853.27亿元(已实现收益率8.50%),交易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282.50亿元。而自2016年12月受托运营以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投资收益额1986.46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6.8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印发施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和社保基金会与各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委托投资管理合同,社保基金会对受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此外,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六章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转自: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265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