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反“六个100%”法律适用指引
一、城管执法部门的职权和工作要求行使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移交的对建筑施工扬尘处罚相关职权。暂未实施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功能区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的有关方面的行业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责,依功能区本部门的三定方案执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地违法行为的巡查执法,对辖区群众反映强烈、群众反复投诉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扬尘措施不到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二、处罚事项和适用法律(一)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二)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三)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四)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对不设洗车槽等设施的)【违反条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处罚条款】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五)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泥头车未密闭)【违反条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处罚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六)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反条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处罚条款】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七)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违反条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处罚条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八)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的。【违反条款】《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处罚条款】《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九)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的。【违反条款】《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处罚条款】《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十)在禁止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在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的。【违反条款】《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散装预拌干粉砂浆加水搅拌除外;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处罚条款】《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在禁止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在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十一)使用含石棉物质作为建筑材料,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质的。【违反条款】《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石棉物质的建筑材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已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质的建筑物进行保养、翻新、拆卸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质。”【处罚条款】《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使用含石棉物质作为建筑材料,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249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