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10月8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海南等地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批复称,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相关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根据《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整实施的地域范围为海南等地,调整实施情况为“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224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