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费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新增15省份
本网讯近日,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显示自2021年2月1日起,新增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宁夏、青海、新疆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据介绍,自2018年以来,长三角、京津冀、西南五省相继开展区域内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截至2020年底,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云南的所有统筹地区,以及四川、贵州、西藏的部分统筹地区,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双突破1万家,累计直接结算人次突破300万。此次新增15个省区作为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首批开通统筹地区89个、定点医药机构663家。据悉,2月1日起,上述27个省(区、市)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统一开展普通门诊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具体来看,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普通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上述试点地区的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另外,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日前发布《关于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通知》表明,综合考虑前期跨区域业务实测情况,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等12个先行试点省际间的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自2月1日起启动试运行。即前期开展跨区域业务的统筹地区,以及贵州省本级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联通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同时,开通1.02万家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1.18万家定点药店。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210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