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等热门新业态如何守住版权“护城河”?
原标题:全国首个侵犯剧本杀著作权案告破,热门新业态如何守住版权“护城河”?12月21日,上海警方通报侦破全国首例侵犯剧本杀著作权案。案件中,相关部门发现,一款官方发行价在500元左右的普通盒装本,某网店以50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从这些网店入手,专案组循线挖出了一条源头位于浙江某地的侵权犯罪产业链。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著作权侵权正加速渗入盲盒、小程序等新业态中。对此,多位专家分析表示,由于新领域发展较快,侵权获利较高,因此在新领域特别是热门新业态的侵权行为高频发生,建议著作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站平台,也应严格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据通报,警方经过侦查锁定了10余家低价销售剧本杀盒装剧本的网络店铺,并查明其所销售的剧本产品均系盗版。从这些售假网店入手,专案组循线挖出了一条源头位于浙江某地,以苏某、林某为首,集印刷、包装、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的侵权犯罪产业链。9月21日,上海警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捣毁以苏某、林某为首的复制发行盗版剧本犯罪团伙,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查获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体积达2000立方米,总重超百吨。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较大规模的侵权案件始于一个似乎常见但却不易被注意到的细节。据悉,案件始于今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通过网络巡查发现,电商平台上出现了一些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的剧本杀游戏剧本作品。例如,一款官方发行价在500元左右的普通盒装本,某网店打着“1:1复刻”的宣传标语,以50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事实上,‘1:1复刻’明显指向著作权侵权。”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同时,低价销售也指向卖方对于研发费用以及版权费用的节省。权利人为研发新的产品,往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侵权人直接‘照抄’,且并未支付任何版权费用,仅需要简单复制即可出售,因此可以低价出售。”新业态大热,著作权侵权问题也频频发生,小程序、盲盒等领域也未能幸免。在盲盒方面,2020年10月,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就全国首例涉盲盒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案件中,被告销售的“盲箱超级豪华组合”商品外包装与原告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极其相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包装盒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在小程序方面,据福建日报12月5日消息,福州鼓楼法院近日审结全国首例微信小程序的侵犯著作权案。案件中,被告昆山某公司总经理刘某指使公司技术总监提取福州某公司开发的宝宝系列小程序源代码,交给该公司的移动项目小组技术员添加广告后修改制作出六款微信小程序并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发行,获取利益。“实践中,由于作品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等特点,在互联网环境下要获得和传播他人的作品变得十分快捷,这就使得著作权具有了极易被侵犯的特点。新领域发展较快,侵权获利较高,因此新领域的侵权行为也频频发生。”李洪江指出,“而且,新领域的侵权行为同样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但是新领域的侵权行为可能侵犯的作品类型更多,不止于文字作品,也侵犯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作品类型的著作权权利。”他进一步指出,当前权利人在察觉侵权行为上仍旧存在一些难点。“由于著作权具有非排他性,作品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获得、使用。这就意味着,在任何地方都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故即使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权利人可能也无法发现。”李洪江表示,“这就导致权利人难以确定是否遭遇侵权行为以及无法确定自己遭受了多少损害。”事实上,我国对于新业态中各类产品的著作权认定门槛并不高。李洪江指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我国对作品的要求有两点:具有独创性并且可以复制。“故盲盒包装、剧本杀以及小程序代码等只要具备独创性即可,且并不要求独创性高,即认定著作权的门槛并不高。”李洪江表示。因而,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著作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由于目前盗版、侵权行为增多,侵权方式经常变化,原创作者更应注意自己的版权保护,尤其是在权利归属方面。”付建表示,“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当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与侵权者协商,也可以委托第三者进行调解,要求侵权人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如协商不成,权利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实上,防止侵权的一大难点在于侵权人往往很容易获取他人的作品,因此侵权成本低。”李洪江介绍,“针对这一情况,著作权人可以进行侵权监测,对侵权行为及时进行举报,不过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著作权人的作品能够简单快捷地被多人获得和传播,权利人可能没有精力也没有办法找到全部的侵权人,维权成本可能较高。”可见,仅靠著作权人个人的努力守住新业态版权的“护城河”暂且较难,为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建议,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站平台,也应严格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以多方合力共同维护新业态中的著作权。“《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李洪江提示道,“因此,平台方需要且应当对相关侵权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北京商报记者方彬楠冉黎黎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200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