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粤明代言“翻车” 被罚25.8万元
近日,潘粤明及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分别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约25.8万元、112万元,同时潘粤明还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相关案件的调查中发现,2021年3月,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视频和图片用于商业推广,违反广告法中“保健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饮品,东铪公司先后在各网络平台发布上述视频,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象山悦胜影视文化工作室及北京天地合一广告有限公司分别因受东铪公司委托,引荐潘粤明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和拍摄该广告,被罚款约4万元、17.5万元。今年10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将从多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依法追究广告代言违法行为各方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广告代言活动全链条监管,严厉查处明星代言的虚假违法广告,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199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