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银行2家分行被罚没105万 未合理审查单证真实性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汇处〔2022〕1号、北海汇检罚〔2022〕1号)显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合计被罚没105.1万元。其中,贵汇处〔2022〕1号显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400,000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6,549.46元人民币。北海汇检罚〔2022〕1号显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中心支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14489元,并处6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18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