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北京重新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2005年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重新制定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扩展至全市域范围,并提出,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北京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风景名胜、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挂牌保护院落、名人旧(故)居等。其中,老城保护涵盖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的区域。北京加强老城整体保护,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凸”字形城廓、明清皇城、传统胡同、坛、庙等其他相关遗存等都是保护重点。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沿线的古村落、古道列入三条文化带重点。条例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并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提供评审、论证、咨询等服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查情况,组织专家论证,依据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区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拟订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按照条例,尚未纳入保护名录,区人民政府核实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采取一些保护措施。条例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三条文化带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保护对象单独设立保护管理单位的,该单位为保护责任人;保护对象跨辖区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负责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条例提出,损坏、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或者预先保护对象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北京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条例明确提出,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工业遗产等历史建筑在符合规划、正面清单以及结构、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使用用途,有关部门按照变更后的用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北京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发展多样化特色产业,适度开展旅游、传统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经营活动。新京报记者李玉坤转自:新京报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145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