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手重击“二选一”霸权 平台经济反垄断号角吹响
近年来,电商平台之间的争端屡见不鲜:一个商家在某宝开店,就不能去某东或某多多;一个餐饮商家在某团开店,就不能再喊“某了么”;一个平台支付用了某某宝,就不能再用某信支付……每年“双11”前,电商平台“二选一”总是最容易登上“热搜”的关键词,但今年这个热搜显然被“国字头”预订了。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焦点问题;同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4部委官宣开展“网剑行动”,重点打击不正当竞争、网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发布互联网广告等“七大行为”;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直接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而在“双11”最高潮来临前的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再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将独家交易和“二选一”明确列为垄断行为……这一连串的“国家队”出手引发最强“蝴蝶效应”:尽管各大平台仍在11月12日发布了各家亮眼“战绩”,但原计划狂欢到底的“消费盛宴”仍旧演变为群体“黑天鹅”事件。11月10日起,港股TMT板块就被吹得“东倒西歪”,11日-12日,阿里巴巴、腾讯、美团、京东市值合计蒸发1.95万亿港元。不难看出,对互联网企业加强监管的“子弹”已然上膛,无论谁是靶子,这都是中国互联网诞生25年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二选一”是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的产物,也是一面镜子,照出了这个行业发展尚未成熟的阴影。而政府相关部门早已嗅到这一阻碍市场健康发展的时弊。201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就已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否则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2016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界定。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更对电商平台强令商家“二选一”明令禁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尽管政令在前,但开放的心态仍未进入市场垄断者心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贪欲和面对竞争自信心的缺失这两种消极心态,在平台以“二选一”为筹码实施霸权时依然显露于世。而由此,商家被逼到墙角,发展空间被挤压;消费者不再被奉为上帝,自由选择权被无视。为了挤压竞争对手的商业空间,平台让商家和消费者都“不爽”的这一做法,蒙蔽了大企业应具有的让市场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意识。(李子晨)转自:国际商报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140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