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足抵偿差价的,在招标文件中能否规定要求第一中标人赔偿差价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1、“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2、“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招标文件中能否规定要求第一中标人赔偿差价”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可以要求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或起诉赔偿损失。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1154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