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
5月23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第二次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在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拟规范在线旅游、防范私设“景点”等行为。推动博物馆、美术馆等成为旅游目的地在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方面,四川将推动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成为旅游目的地。《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各地规划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加强与旅游服务设施的功能融合,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推动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成为旅游目的地。”此外,修订草案分别明确了四川特色文化、红色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发展。在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方面,四川将完善富民共享机制,支持城乡居民参与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的富民功能。《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一款规定:“鼓励探索当地居民合理分享旅游经营收益机制,促进当地居民依法有序参与旅游的资源开发、商品产销、经营活动等。”并增加一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游览观光或者体验乡村生活等提供服务。”为提高旅游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修订草案鼓励旅游经营者通过在线旅游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并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特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动漫游戏、网络视听、数字艺术和文化会展等旅游产品。《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加强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防范私设“景点”等行为为更好规范旅游服务活动,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条例(修订草案)》还补充完善了相关条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在线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在线旅游经营秩序,构建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良性产业生态,引导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与旅行社、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相关经营者协同发展。”针对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针对私设“景点”等现象,《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及证照,不得在特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同时,制定或者调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运输服务等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钟茜妮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10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