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行业发展趋势 优化消费金融监管路线图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8日起施行。专家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优化消费金融服务和提高监管效能擘画“路线图”,持续促进消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2009年原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首批4家消金公司自此成立开业。2013年原银监会再次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成为消金公司的基本指引,之后20余家消金公司陆续成立。截至目前,我国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已达31家,消费金融行业规模越来越大。近年来,消费金融公司以科技赋能持续让利消费者,加大消费金融产品供给,持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促进消费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是,仍有消费金融公司存在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贷款“三查”不到位、对合作机构催收管理不完善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被监管处罚,这说明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薄弱环节的管理。为此,金融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有关条款和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新《办法》适应当前消金公司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求,保证消金公司监管办法同其他监管文件实现有序协同发展,凸显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一帆表示。专家认为,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以便与现行监管法规相衔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表示,《办法》修订有3个特点:一是促发展和严监管相结合,适当拓宽了融资渠道,优化增设部分风险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二是监管更加精细化,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三是强化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明确了党建、“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金融业是与风险打交道的行业,业务范围越大,需要处理的风险就越多。近年来,在政策推动下,消费金融公司依托数字技术加快数字化转型,展业范围逐渐扩大至全国,但在成长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为构建消金行业的良性竞争秩序,亟待优化有关领域的一些监管指标。专家表示,为压降消费金融行业展业风险,加速形成合规有序的发展局面,关键监管指标的调整是此次《办法》修订的亮点。首先,提高准入标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其中,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必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对此,李一帆表示,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至50%,并同步提升金融机构与非金融企业作为出资人的条件。当前,仍有部分消金公司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不足50%,相对分散的股权容易影响消金公司决策效率。《办法》提高出资比例,将推动消金公司迎来主要股东增资或变更股权结构的变化,进一步增加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愿,以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从源头缓解因股权分散而导致的公司治理失衡问题。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根据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办法》明确加强股东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欧阳日辉表示,股东的出资入股、参与治理、关联交易、履行责任、践行义务等行为,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均有重大影响。近年来,少数金融机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等,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股东股权乱象,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弥补监管短板,加强股权管理等制度建设。最后,强化风险管理。《办法》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管需要对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监管评级。李一帆表示,《办法》通过优化调整监管指标和增设评级要求,强化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加强流动性管理,从而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进一步提高消金公司的自主风控能力。欧阳日辉认为,压实消费金融公司自主风控责任非常有必要,要鼓励消费金融公司通过技术研发和应用来展业和控制风险,形成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双轮驱动的风控新局面。消费金融正成为金融科技渗透最深入的领域之一,靠外部技术输入会水土不服。头部消费金融公司要自主投入形成科技能力,监管应该鼓励技术输出,为行业发展赋能。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金融监管的大趋势。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从近年来消费金融发展趋势看,消费金融持牌机构已经从传统金融服务的补位角色逐渐成长为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去年以来多家消费金融机构纷纷增资、融资,覆盖新市民等普惠群体范围也在延伸。因此,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欧阳日辉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也为消费金融机构开辟新业务打开空间。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纷纷将新市民消保工作“关口前移”。由于新市民等普惠群体属于传统金融服务较少覆盖的范围,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存在一定缺失。消费金融行业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要多举措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持续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引导借款人诚实守信、理性消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原消费金融副总经理邵航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乎着每位消费者的自身利益,要切实推行多种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教活动,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风险识别能力。保护消费者权益要重视完善机制。《办法》强调,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海尔消费金融坚持制度先行的工作方针,明确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和原则,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包括投诉处理流程、纠纷解决机制等,确保各项消保工作要求落实到公司各项业务当中。”海尔消费金融消保部负责人苗莹莹表示,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消费金融机构更需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适应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转自:经济日报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1226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