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刷屏!最高法重新定调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规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按照新规,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这一规定取代了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据了解,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贺小荣表示,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对此,贺小荣表示,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此次最高法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贺小荣认为,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贺小荣表示,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据悉,最高法将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认为,最高法此次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资金需求方来说是个好事,降低了借贷成本。对资金供给方而言,利率降低以后,他们的盈利预期会下调,看起来是个坏事。但是如果利率过高,超过了债务人的承受能力,违约的风险就会提高,追债更难,资金的周转率也会降低,由此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对于借贷双方而言,按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同时,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记者李万祥)转自: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81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