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数智人2016-08-19产业政策2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85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龙海市政府为支持本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龙海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第二章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第五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建立项目库、审批等环节。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公开征集是指科技部门根据本市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定向申报是指科技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在每年度龙海市财政预算指标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发布,抄送财政局备案。第七条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凡在龙海市境内(除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开发区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向龙海市科技局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二)具有为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四)科技项目负责人和科技项目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科技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第八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科技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对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定并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安排。第三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与项目的执行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其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它支出等。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预算批复情况,通过科技项目合同书的形式,确定科技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第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科技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科技项目计划任务调整、科技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科技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科技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四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计划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协调服务,促其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进度和主要指标。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市科技局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市科技局批准,剩余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市财政局,或由财政局委托市科技局代为收缴,并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项目。第十七条科技项目完成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第十八条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科技项目决算表及购置设备财产表。科技项目验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一般验收。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按合同规定完成科技计划任务的项目进行质疑、审核,最后形成验收意见;二是简易验收。简易验收以报送材料为主,除提交项目(课题)工作情况总结外,还需填报项目经费决算表等相关材料。第十九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不及时编报年终财务决算的单位,市科技局将会同财政局予以停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科技项目。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技局将会同财政局取消有关单位和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原文链接:http://shuzhiren.com/post/5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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