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36%,批发环节税率为11%——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从今年11月1日起,中国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日前,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三部门明确,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具体如何实施?在适用税率方面,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业内人士分析,目前中国传统烟草消费税征收方式为“生产环节从价从量+批发环节从价从量”,在卷烟工业生产环节,甲类卷烟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税率为36%加0.003元/支;卷烟商业批发环节,税率为11%加0.005元/支。此次对电子烟仅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尚未加上从量计征部分,在税负上略低于乙类卷烟。在计税价格方面,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在进出口政策方面,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中国对电子烟的监管正不断规范,相关法规体系日益健全。5月,《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6月以来,国家烟草专卖局先后公布《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管。10月1日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生效。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电子烟行业走向“有法可依、有标可循”,对电子烟征税符合行业预期,并将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 原文链接://shuzhiren.com/post/23738.html